致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函
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所开发的景江东方项目黄星、朱莹、邱培林、张晓园、赵芳红等几十位业主的委托,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炎辉特向贵公司发送此函。
根据贵公司与广大业主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贵公司所开发的景江东方项目已进入交房阶段,广大业主在收房过程中发现,贵公司所开发的商品房存在多处足以严重影响生活、居住甚至危及人身安全的质量问题,根本达不到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交房条件,业主们已经将这些问题反映到了贵公司,但是贵公司未予重视并提出解决方案。故此,部分业主将此纠纷委托我律师事务所处理。
接受委托以后,本律师详阅了贵公司与业主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资料,并到项目现场进行了查看、测量;在此基础上,对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意见:
一、景江东方的商品房尚达不到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交房条件,且存在多处严重影响生活、居住甚至危及人身安全的质量问题。
1、所采用的“奥安达”电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国内名牌电梯”标准,且尚未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运行检测,未取得准运证明,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2、走廊宽度或者入户房门设计错误,导致相对住户入户房门无法同时打开,经现场测量,走廊宽度为146cm,单扇房门宽度为78cm,则两扇房门同时打开时至少需156cm的走廊净宽。
3、室内地面未按合同约定用水泥沙浆找平搓毛,顶棚及墙面未抹平刷白。
4、烟道位置与设计及宣传图不相符合,部分房子房型结构与设计、平面图及宣传图不符。
5、未按合同约定预留上下水接口及换气管道,部分房子未预留空调安装孔洞。
6、朝阳墙面及窗户严重渗水、漏水。
7、地下停车场未按合同约定安装红外感应道闸、带图像识别及IC卡停车计费系统。
另,部分业主前往收房时,贵公司不能提供合同第八条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相关文书材料,贵公司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
二、在贵公司采取措施,解决上述问题,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交房条件之前,广大业主有权拒绝收房,贵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律师谨代表委托业主声明如下几点:
一、在房屋未达到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前,委托业主绝不会收房,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全部由贵公司承担。
二、 贵公司应尽快就上述质量问题提出更换、整修、补偿等有效、具体方案,积极解决上述问题,委托业主将视贵公司解决上述问题的力度、效果、时间等因素决定是否向贵公司索赔及索赔额度。
请贵公司在收到此函以后三日内就上述问题作出明确回应,否则本律师将不得不代理广大业主采取更进一步的其它措施,乃至提起诉讼,以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李炎辉律师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